黄X*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黄X*涉嫌销售假药一案的一审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意见,供法院参考,还望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犯销售假药罪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形,如下:
一、本案属于销售假药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对被告人黄X*从轻处罚
1、没有买家指认向黄X*购买过锁精延时100或者黄道益活络油。
2、现场查获的锁精延时100或者黄道益活络油的包装都是完整的,现场没有查获到这两种假药的空盒子或者账本。
3、上家也未到案,无法印证被告人黄X*所说的假药的数量。现有证据只有被告人一人供述其卖出假药的情况,属于孤证,不能相互印证。
二、被告人黄X*的犯罪情节较轻,恳请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现场查获的精延时100仅有3盒共24粒,黄道益活络油四盒共四瓶,数量较少,犯罪情节轻微。
三、被告人黄X*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和偶犯。
四、被告人黄X*归案以后积极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坦白,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酌情从轻处罚。
五、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黄X*判处拘役。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X*的犯罪情节轻微,获利很少,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良好,对其判处拘役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恳请法院结合案情,对被告人黄X*判处拘役。
黄X*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周乃文,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涉嫌销售假药罪的黄X*辩护人,电话1358xxxxxxx.
申请事项:辩护人认为黄X*不必要继续羁押,请检察院审查是否必要羁押,以决定释放。
事实与理由:
1、犯罪嫌疑人黄X*只出售了**粒“锁精延时100”和1瓶“黄道益活络油”,而且涉案时间很短,仅有一个月,获利很少,只有****.5元,况且没有人因为用了这些药品而出问题,所以,辩护人认为黄X*涉嫌销售假药一案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
2、犯罪嫌疑人黄X*知道这些药品不允许在国内销售,并没有把药品陈列在店内销售,其表示并不知道药品的真假,主观恶性小,也多次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痛改前非,出来以后做一个遵纪守法,对社会有用的人,释放以后也不再危害社会。
3、黄X*是初犯,平时表现良好,到案以后,能积极如实供述犯罪的经过,认罪态度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综合以上意见,恳请检察院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规定,对黄XX作出不羁押的决定。
此致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周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