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要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保保险,这在近几年来,在我国对于社保政策执行方面是越来越有力度了,这让许多劳动者终于可以像以前的国企职工一样,终于可以享受到社保在各方面给自己带来的保障。
社保的强制性规定,无疑给用人单位增加了不少的用工成本,怎么样降低来自社保缴费方面的风险呢?有些用人单位干脆铤而走险不为职工买社保;有些用人单位只为一部分职工买社保;有些用人单位只以当地公布的最低缴费标准购买社保;而一极少数的用人单位想出奇抬:用签《承诺书》的方式与职工约定缴纳社保的工资基数(当然是比职工实际工资要低了)。那么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效的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罗X来自陕西,于2016年2月18日东莞市一家公司科技公司做冲压工,由于工资是计件制,工资幅度波动比较大,但是一般每个月有5000元左右。公司为他购买社保,但是用签《承诺书》的方式约定只愿意以3010元的标准为他购买社保。2017年2月14日他在操作冲压机时不慎受伤。后来被鉴定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在领取了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他与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主要公司按5000元每个月的工资进行赔偿,公司以双方已经签订了《承诺书》应该按约定的301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罗X不知道他与公司签订的《承诺书》究竟是不是可以推翻的,便联系了笔者进行咨询,笔者说,该《承诺书》约定的标准与他的实际工资相差还是比较大的,是可以认定为无效的。罗X遂委托笔者用法律的作途径进行维权。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承诺书》无效!
律师说法: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职工个人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政策规定,当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时,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时,补缴的基数按照职工各年度的实际工资收入和有关规定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缴费工资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保险法》规定的缴费工资,属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