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和XX公司系多年的生意合作伙伴,XX公司在XX处采购仪器仪表设备。XX公司于2010年至2014年7月30日在XX处采购仪表设备,上述期间的货款XX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截止2017年5月15日XX公司尚有货款142901元未支付。2017年5月16日,XX公司承诺要陆续解决欠款问题,但XX多次催收,XX公司一直未支付欠款。
XX遂委托律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018年4月3日,律师为XX起草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并联系保险公司关于出具保函。
2018年4月9日,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同时提交保全申请。
2018年4月14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对XX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16万)进行冻结。
2018年4月18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保全组对XX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12万余元。
2018年4月23日,XX公司主动出面协商还款事宜,提出先支付5万,剩余分6个月还清。XX未同意该方案,协商未果。其后,双方再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5月25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XX公司一次性支付124900元了结还款。具体如下:
一、XX公司于2018年4月28之前向原告支付XX货款本金124
900元(原告放弃对被告主张起诉金额142900元中的18000元),XX于2018年4月25日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由法院解除对XX公司账户的冻结。
二、如XX公司违反上述第一条约定,XX有权要求XX公司支付承诺放弃的18000的货款本金及利息8000元,并由XX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1660元、保全费1275元、保函费2000元,共计4935元,并承担本案已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
三、若XX公司逾期未足额支付第一条约定所欠货款,XX有权要求XX公司就未付资款金额及起诉对主张的利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