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黄XX 被告:苏XX 原告律师:易轶XX、杨XX师
黄XX系德裔华人,曾长期居住、生活在德国柏林,曾有过一段婚姻,并育有一子。苏XX是作为国内某高校的教授,1998年因前往柏林讲学而结识黄XX,苏XX也曾有过一段婚姻,并育有一子。自1998年至2003年,苏XX一直向黄XX示爱,最终打动了黄XX。2004年初,黄XX放弃德国优渥的工作、医疗条件,与苏XX回中国。2004年5月,苏XX与黄XX在北京领取结婚证,并定居在北京。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黄XX回到北京后工作、生活面临较大困难,双方争吵不断。2006年12月,苏XX搬离双方居所,分居至今。
2013年12月,黄XX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苏XX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04年3月,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P公司”)增资、扩股,投资总额增至6250万元,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苏XX以专利技术出资64万元成为股东,股本比例为1.28%。
后来,LP公司陆续经历数次增资并购、改制,并于2009年9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苏XX持有383.615万股,持股比例变更为0.945%。
上市后,LP公司向股东发派现金股利及分红转股,苏XX也曾抛售部分股票,获得股份分红及转让股份所得11320.6536万元。截止2017年6月,苏XX尚持有690万股,当日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9.91元。以上两项合计金额为25058.6亿元。
上述期间,苏XX未通过股份交易二级市场买入股份,在某研究所工作。
此外,法院查明,黄XX名下有十余万存款。
自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经过两年漫长的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苏XX现在持有的LP公司股票、婚前投资LP公司所获得的股东分红以及转让股份所得收益,均系苏XX婚前投资所产生的增值收益,苏XX在婚后未继续投入或者进行经营,因此该增值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XX无权要求分割。
2016年1月,黄XX找到我们,正式委托易轶XX和杨XX师代理该案的上诉及后续诉讼事宜。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积极筹划,通过专家论证、可视化演示、主动沟通等方式推进案件进程,最终以较快的速度逆转本案结果。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确定婚后股权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带意见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对股票增值部分进行了估值,判决黄XX可获得4000万元的股票增值折价款。
案件结果:本案经判决结案。
苏XX与黄XX离婚;苏XX在LP公司的股权归苏XX所有;苏XX应给付黄XX折价款4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