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男方家暴并聘请某著名律师
原告:覃XX 被告:吴XX 原告律师:孙X律师、易轶XX师
吴XX系北京某单位领导干部。覃XX与吴XX自行相识于2000年,并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3年5月,双方为了购房而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后三个月内,吴XX向覃XX支付200万元,该笔费用并未实际支付。2013年9月,双方复婚,覃XX生下一子吴XX。
在双方离婚期间,吴XX与案外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292万元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某处房产,产权登记于吴XX个人名下。2016年年底,覃XX发生吴XX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覃XX保存有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开房记录以及录音等辅助性证据,但没有直接证据。为了安抚覃XX,吴XX在房产上加上了覃XX的名字。在庭审中,双方认可房屋现值480万元。
2017年5月,覃XX与吴XX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吴XX将覃XX打伤,致使覃XX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覃XX报警,经鉴定,覃XX为二级轻伤。在吴XX即将被移送检察院之际,覃XX念及夫妻感情,未再继续追究吴XX的刑事责任。随后,双方分居,覃XX独自搬出了居所,吴XX一直随吴XX生活。覃XX提出离婚,吴XX不同意。
2017年6月,覃XX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六项诉讼请求:一是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二是婚生子吴XX随其生活,吴XX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三是双方共有的房产归其个人所有;四是因吴XX婚内出轨、家庭暴力,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五是吴XX应按前次离婚协议约定,支付200万元补偿款;六是诉讼费用由吴XX承担。
2017年8月初,吴XX因纪律问题被单位停职接受调查。2017年8月底,本案第一次开庭。令覃XX措手不及的是,吴XX聘请了律师,并当庭表示不愿意离婚。
开庭结束后,覃XX委托我们代为处理本案。我们借助以往的办案经验判断,覃XX手中所掌握的证据并不足以认定吴XX具有婚内出轨的行为。
案件结果:女方获得房产和孩子抚养权
准予覃XX与吴XX离婚;婚生子吴XX由覃XX抚养,吴XX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双方的房产归覃XX所有,覃XX按房屋现值的30%给予吴XX折价补偿款;吴XX给予覃XX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