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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以结婚为目的购房,为女方分得男方婚前房产

  • 婚姻家庭
  • (2016)京0105民初59047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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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以多年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经验劝说周女士,离婚拖得越久,将对周女士造成更大的精神伤害,亦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建议周女士主动提出离婚诉讼,早日解决纠纷,确保自己和孩子过上平静的生活。周女士听从了建议并委托了我们,我们的办案团队详细梳理了案情和证据后,确定了以结婚意愿为突破口的诉讼策略,只为尽可能多地为周女士母子争取财产。在法庭上,主办律师向法院举证周女士对天津房产有出资,双方买房前已举办婚礼等,充分证明了周女士有权分割天津房产,获得法院支持。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男方婚前以结婚为目的购房

  原告:周XX 被告:焦XX 原告律师:胡XX律师

  周XX系某公司主管,焦XX系某公司高管。双方于2009年年底举办婚礼,2010年6月生育一子焦小弟,双方于2010年7月领取结婚证。2016年3月,被告焦XX曾经起诉离婚,未获法院支持。2016年10月,周XX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获得焦小弟的抚养权,分割男方婚前在天津购置的一套房产、婚后双方在北京购置的一套房产。

  据查,2010年4月,焦XX与天津某房地产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全款购买天津某处房产,购房款由周XX提供7.5万元,焦XX提供34.5万元,该房于2010年6月取得房产证,仅登记在焦XX一人名下,焦XX认为天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双方认可天津房产含装修、家具等现值为80万元。

  焦XX自2004年8月入职某通讯公司,后因该单位裁员,焦XX于2014年11月离职,单位给予经济补偿金、工资奖金补贴等费用合计53万余元。2014年11月,焦XX与案外人费女士签署《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130.5万元,贷款72万元,购置北京某处房产。该房产首付款中的50万元系焦XX原单位裁员给予的经济补偿金,焦XX一直负责偿还房屋贷款,焦XX认为其应多分。双方认可北京房产含装修、家具等现值为300万元,目前尚有60余万贷款尚未偿清。

  案件结果:女方分得男方婚前房产

  本案经调解结案。双方离婚;婚生子焦小弟归周XX抚养,焦XX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天津房产、北京房产均归焦XX所有,焦XX支付周XX折价款共计105万元。


  • 2016-06-02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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