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男方婚前以结婚为目的购房
原告:周XX 被告:焦XX 原告律师:胡XX律师
周XX系某公司主管,焦XX系某公司高管。双方于2009年年底举办婚礼,2010年6月生育一子焦小弟,双方于2010年7月领取结婚证。2016年3月,被告焦XX曾经起诉离婚,未获法院支持。2016年10月,周XX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获得焦小弟的抚养权,分割男方婚前在天津购置的一套房产、婚后双方在北京购置的一套房产。
据查,2010年4月,焦XX与天津某房地产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全款购买天津某处房产,购房款由周XX提供7.5万元,焦XX提供34.5万元,该房于2010年6月取得房产证,仅登记在焦XX一人名下,焦XX认为天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双方认可天津房产含装修、家具等现值为80万元。
焦XX自2004年8月入职某通讯公司,后因该单位裁员,焦XX于2014年11月离职,单位给予经济补偿金、工资奖金补贴等费用合计53万余元。2014年11月,焦XX与案外人费女士签署《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130.5万元,贷款72万元,购置北京某处房产。该房产首付款中的50万元系焦XX原单位裁员给予的经济补偿金,焦XX一直负责偿还房屋贷款,焦XX认为其应多分。双方认可北京房产含装修、家具等现值为300万元,目前尚有60余万贷款尚未偿清。
案件结果:女方分得男方婚前房产
本案经调解结案。双方离婚;婚生子焦小弟归周XX抚养,焦XX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天津房产、北京房产均归焦XX所有,焦XX支付周XX折价款共计1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