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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不一定构成法定过错,为男方规避离婚损害赔偿

  • 婚姻家庭
  • (2016)津0101民初1298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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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童先生明显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但是办案律师认为婚姻关系的基础是信任,童先生的过错行为是情有可原的,姚女士亦有过错。因此,办案律师积极搜集相关的证据,主动与主审法官沟通,让法院体谅童先生对待感情的无奈,获得法官的理解。最终,法院没有追究童先生婚内出轨的过错责任,未对财产分割造成影响。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女方婚前隐瞒学历男方婚后出轨

  原告:姚XX 被告:童XX 被告律师:易轶律师

  姚XX系某单位普通职员,童XX系某公司高管。双方于2007年相识,2010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童XX发现姚XX系再婚,且存在学历欺骗,双方感情出现裂痕。2012年11月,姚XX生育一女童小妹,夫妻关系并未因孩子的到来而改善,双方因工作关系而长期两地分居,导致感情进一步淡漠。

  2014年,姚XX发现童XX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搜集了童XX与第三者的亲密照片、开房记录等,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2015年5月,童XX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姚XX不同意离婚,后法院驳回了童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但判决驳回后,双方并未和好,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婚生女随姚XX生活,童XX每月给付5000元抚养费,自2016年5月起不再支付。

  2015年10月,姚XX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姚XX抚养,童XX每月支付15000元抚养费;因童XX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应赔偿姚XX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分割童XX名下价值约5万元的股票,要求多分童XX自结婚至诉讼时的工资收入330万元,因童XX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曾转给他人110万元,其行为应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获得双方在婚后购买的天津房产、车辆等。

  从姚XX提交的证据来看,我方当事人童XX确实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我方律师极力举证,童XX并未与第三者形成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后获得法院认可,避免了童XX可能面临赔偿姚XX精神损害赔偿、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等不利诉讼后果。

  案件结果:本案经判决结案。

  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姚XX抚养,童XX自2016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股票、剩余存款归童XX所有,给予姚XX一半补偿款;鉴于童XX存在大额转账和大额现金取款记录,合计210万元,且无法举证其为合理支出,童XX应支付姚XX补偿款120万元。


  • 2017-03-13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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