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男方婚内出轨签订赠房协议
原告:于女士 被告:秦XX 原告律师:易轶XX、杨X律师
秦XX与于女士均为某事业单位职员,双方于2004年因工作相识、相恋,2006年登记结婚。于女士声称秦XX在婚后曾多次长期出轨,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秦XX有家庭暴力,有录像证据。在婚姻期间,于女士曾经三次怀孕,但均以流产、引产告终,双方未育有子女。
2011年,秦XX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全额支付32万余元房款,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某处经济适用房,登记在秦XX与于女士双方名下,已于2014年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书;2013年,于女士与张家口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37万余万房款,购买了张家口市某处商住房,该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尚未办理下来。
为购买张家口市房产,于女士曾向亲人借款13.5万元,于女士愿自行承担;为购买房产,秦XX曾向其母借款36.1万元,其借条为秦XX单方出具,于女士不认可。
2015年4月,秦XX与于女士签署协议,对双方婚后取得的房屋归属进行了约定:婚后购买的两套房屋,均已支付完全部房款;上述两套房屋所有权归于女士所有;如双方离婚,因购买张家口市房产而欠于女士家人的13.5万元,由于女士承担;如双方离婚,于女士支付秦XX5万元;如双方离婚,自解除婚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秦XX应配合于女士办理上述两套房屋的过户手续,如秦XX不配合,每逾一日须向于女士支付违约金200元;如双方离婚,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过户手续费由秦XX承担。2016年3月,秦XX出具声明,认可双方的协议系其真实有效平等自愿的行为。
2016年4月,于女士起诉离婚,2016年9月法院判决驳回。2017年4月,于女士找到我们,委托易轶XX、杨X律师作为第二次离婚诉讼的代理人;2017年7月,该案一审判决结案。
案件结果:本案经判决结案。
双方离婚;两套房产均归于女士所有,秦XX应协助于女士完成房屋登记、过户手续;于女士名下债务13.5万元由其自行承担;因双方存在争议,秦XX名下债务可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