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父亲受胁迫将房子赠与老三
原告:顾XX、顾XX、顾XX、顾XX 被告:顾XX、顾XX 原告律师:易轶律师、杨帅律师
1955年,同为某国有企业职工的顾XX与高大娘结婚,婚后育有四女一子,分别顾XX、顾XX、顾XX、顾XX、顾XX。1994年,顾XX夫妇所在单位组织购买公房,在职、离退休员工均可以工龄折算购房款,顾XX夫妇以双方的工龄作为优惠依据,认购了单位在丰台区的某处房改房(以下简称“涉案房产”),面积约为56平方米。1995年2月,顾XX顺利为该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
1995年4月,高大娘去世,未留有遗嘱。高大娘去世后不久,顾XX照顾起顾XX的饮食起居将近十年。2013年底,顾XX因病住院,顾XX从顾XX家接走了顾XX,开始照顾顾XX的饮食起居。
2015年4月,顾XX与顾XX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顾XX以150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产出售给顾XX。2015年5月,顾XX将涉案房产过户至顾XX名下,但顾XX并未实际支付房款,这是一份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合同。过户后,顾XX将该情况告知其余四子女。得知这一消息后,顾XX对顾XX极为不满,认为顾XX强行接走父亲,并威胁年迈多病的父亲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其名下,此时涉案房产估值为320余万。
2015年7月底,顾XX找到我们,委托我们办理此案。接受委托后,我们着重在以下两个方面举证推理,最终实现了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成功确认顾XX与顾XX的《存量房屋合同》无效。一方面,我们调取涉案房产的相关信息、高大娘死亡的确切时间,认定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房产份额在高大娘死后应由原、被告六人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继承;另一方面,为了争取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我们始终主张涉案房产的赠与行为全部无效,对方未能及时追认顾XX的一半涉案房产份额赠与有效,我方巧妙利用对方的贪婪和松懈,最终争取到全部涉案房产份额赠与均无效。
案件结果:本案经判决结案。
被告顾XX与顾XX签订的关于北京市丰台区涉案房产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