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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解拆迁安置协议,帮助非农的外来媳妇分得拆迁利益

  • 婚姻家庭
  • (2017)京0112民初9165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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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顶住董家人的生命威胁,克服了当地村委会、拆迁办的各种恶意刁难,先后6次往返法院、村委会、拆迁办,终于调取到了拆迁协议、拆迁款发放表、董家刻意隐匿的拆迁安置房信息等重要证据,并将这些证据材料提交法院,借此向法官和董家施压。在法庭上,董家人数次威胁办案律师,办案律师临危不惧,按原定计划抛出一系列证据,据理力争,坚决为郑女士争取该得的利益,最终迫使董家作出让步,给予郑女士超出预期的折价补偿。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婚姻期间婆家拆迁

  原告:郑XX 被告:董XX、蔡XX、蔡XX、董XX(胎儿份额) 原告律师:李XX律师

  2013年11月,郑XX与董XX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4年1月领证结婚。婚后初期,夫妻关系还算融洽,郑XX怀孕。

  2014年3月,董XX家拆迁,拆迁协议约定董XX家可获得宅基地区位款约168万元、房屋重置成新价约62万元、家用设备移机费约4千元、停产停业综合补助约12万元、搬家补助费8千元、住房安置补助费117万元、提前搬迁补助费50万元、其他费用约72万元。自2014年3月起至今,每人每月1000元人口周转费。

  董XX家共有家庭人口7人,分在两个户口,董XX与奶奶、叔叔3人为一户;郑XX与董XX、蔡XX、蔡XX4人为一户,董XX和蔡XX分别是董XX的父母,蔡XX系蔡XX的侄女。当时,因郑XX已怀孕,按照当地的拆迁安置方案,董XX家实际可安置8人。

  按照拆迁协议,被安置人员均可以3000元每平方米的优惠价格购买45平方米的房屋,郑XX所在的户内共有5个名额(含未出生胎儿),可获得225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面积,实际分得253平方米,超过优惠购房面积28平方米,超出面积按1.1万元每平方米购买。其中,有一套房屋面积约为42平方米。

  董XX家拆迁后,蔡XX向郑XX转账30万元。随后不久,郑XX流产,郑XX与董XX本就草率仓促的婚姻出现矛盾,双方冲突不断,后于2016年12月正式分居。2017年3月,郑XX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提起分家析产之诉,主张应得的拆迁利益。立案后,因安置房尚未取得房产证,法院建议我方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作为案由,遂改之。

  接受郑XX委托后,我们通过以下三步实现了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第一,调取证据。郑XX手中没有任何拆迁安置材料,她亦不知道董XX家具体分得了多少拆迁利益。立案后,我们立即向法院申请协助调查取证函,向当地村委、折迁公司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调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涉及的全部材料,集齐了重要的证据材料;第二,明确郑XX可获得的拆迁利益;按照法律以及当地拆迁安置政策,我们梳理出郑XX享有的拆迁利益,包括部分货币补偿款和45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第三,结合双方需求,达成和解。郑XX并不想要房,对方想要保住房产,在了解双方需求后,为避免诉累,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我们积极推动双方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案件结果:本案最终实现和解。

  蔡XX一次性支付郑XX60万元补偿款,且蔡XX承诺不再主张郑XX返还3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郑XX撤诉。


  • 2017-06-19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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