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赔偿标准,国务院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是主要的参照依据,具体实施细则则是由下面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灵活实施,可以说,每个地方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差额上也是很大的。在广东省,十级的赔偿标准是什么样的呢?下面以案说法:
苏女士来自江西,于2014年建军节那天入职东莞市一家床上用品公司做针车工,每月的平均工资在4400多元。2016年9月日,她在用剪刀挑线,因用力过大导致线断,被剪刀刺伤右眼而入院治疗。
2016年10月13日被东莞市社保认定为工伤。2017年5月11日,被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2017年9月7号和8号在社保领取了14973元和2139元,之后和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是公司却只愿意参照社保的赔偿基数,而不愿意以她的受伤前4000多元的每月平均工资来计算赔偿金额。
由于苏女士受伤后一直以笔者保持着良好的沟通,让她学到了很多关于工伤方面实用的知识,她觉得应该用法律这个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到律师事务所委托了笔者代理。
2017年11月23日,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厚街仲裁庭裁决单位还需要向苏女士支付各项工伤赔偿金45871.76元。比公司愿意给的钱多出了3万!
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2018年2月27日,法院维持仲裁裁决的数额。
本案,苏女士所受到的伤残为十级,十级在伤残方面应该获得的是12个月的工资,工资是按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是按照应发工资计算,就是包括各项的税费也要包含在内,比如说扣除社保的费用,扣除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等等。另外还有其他的一些费用,停工留薪间的工资等。
具体到本案,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伤者本人的实际工资进行工伤保险的缴费,造成了伤者在社保基金得到的赔偿会相应的减少,这个损失是要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