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2015年3月进入被告经营负责的用人单位工作,担任维修工一职。工作期间,用人单位XXX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因中风等病,休病假,暂时停止上班。2017年7月,用人单位未与原告协商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2016年期间,原告的平均工资为每月3400元。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被告在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期间,申请注销用人单位。被告以注销个体工商户的方式恶意逃避用人单位的责任,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的劳动权益。实际经营者被告以注销个体工商户的方式恶意逃避用人单位的责任,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的劳动权益。被告作为实际经营者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认为,个体工商户存续经营期间,具有用人单位的身份性质,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应当对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给付责任。诉讼中,我们提交了注销的工商登记表、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社保缴费证明、录音资料等证据,证明我们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法律关系。庭审中,对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经过开庭,法官释X赔偿责任,对方同意赔偿,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一直赔偿的共识。调解当日,对方即赔付我方补偿款。当事人并很满意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