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X。
委托代理人:金尊阳,浙江XX律师。
被告王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X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树超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