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川0191民初10400号
原告:钟XX ,女,汉族。1975年X月出生,家住:成都市高新区中和XX。
被告:田XX,男,汉族。1975年X月出生,家住:成都市高新区中和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四川XX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四川XX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2018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即位于高新区中和XX住房一套,鉴定价格为932100元(原告要求一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分割,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或就该房屋的价值少量分割。理由如下:1、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且为履行其承诺保证,是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2、离婚后,被告独自承担孩子抚养义务;3、争诉房屋的购房时间和双方结婚时只差半年,当时原告没有任何收入,该房屋由被告及其父母出资,不应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4、原告出轨后,向被告出具保证书,保证书已载明其不应当分割房产。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婚姻破裂,主要原因是原告婚内出轨。原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的规定,也违背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违公序良俗,如若不加以责罚,将不利于社会风气维护,不能为公众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对婚姻破裂负有较大责任,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本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考虑原告出轨的因素,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分配比例为20%。据此判决如下:
一、位于高新区中和XX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18642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徐XX
时间: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