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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邓永欢律师
本辩护人以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且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为由,建议从轻处罚。在开庭前也一再促成了双方的和解,对方为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

案件详情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息烽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息烽县,现住贵阳市南明区。2016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XX(执业证号152XXXX106XXXX0031),贵州XX律师。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骆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邓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8月7日晚,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市南明区XX,因琐事与被害人王XX发生纠纷,王XX遂用手打了被告人曾某某一耳光,双方随后发生互殴,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曾某某持铁铲将被害人王XX打伤。

  经鉴定,王XX因外力作用致多处头皮裂伤伴颅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经过辩护: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判决生效后几天,被告人就刑满释放了。


  • 2017-02-27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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