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XX村民杨X与关东某(已故)夫妇生育有三子(先后去世)、三女。1996年,杜X与杨X次子关章某(已故)在邬阳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2月5日生育一女,取名关X。2006年8月24日,杜X与关章某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时达成协议:关X随关章某生活。2006年冬月,关章某因故去世后,关X便随其母亲杜X生活。2008年,邬阳乡进行林权改革,因关X尚未成年,当年12月8日,关章某之母杨X委托他人代关X与鹤峰县XX村民委员会签订了《鹤峰县农村林地承包合同》,该合同中载明:发包方(甲方)邬阳乡百鸟村委会承包方(乙方)关X,关X承包的两宗林地分别为小地名“落家湾”,面积15.9亩,小地名“龙家湾”,面积22.5亩。2009年3月27日,关X取得编号为鹤林证字(2009)第022391号林权证,发证机关为鹤峰县人民政府。该林权证中载明:小地名“落家湾”15.9亩及小地名“龙家湾”22.5亩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百鸟村,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均为关X。2015年3月13日,杜X以杨X在关X名下的承包地内栽种茶树为由,要求百鸟村一组组长陈XX(邬阳乡百鸟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调解此事,杜X与杨X在陈XX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冠名为“证明”),将关X林权证中“龙家湾”里的面积3亩、小地名为“木于垉”的山林转让给杨X,作为杨X的养老山。该协议载明的主要内容为:证明杨XX与杜X经协调,将“木于垉”面积3亩,东起田儿湾的沟,西起谢XX的界,南起李XX的水田角,北起河边的水田角,下下来作为杨XX的养老山。土地问题,按经营权证行使,归关X经营,补给栽茶工资,每个工日按100元计算。调解人陈XX同意调解人杨XX杜X,落款日期为2015年3月13号。当天,陈XX持该协议在邬阳乡××主任××手中××了××鸟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因2016年邬阳乡百鸟村的精准扶贫工作中,涉及上述协议中山林的补偿,关X以杜X、杨X签订协议时,其系未成年人,其在外上学不知情,杜X与杨X签订的山林转让协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杜X与杨X于2015年3月13日达成的协议中关于山林转让的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