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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甥作为被安置人,拆迁后依法成功对舅舅房屋拆迁补偿的份额析产

  • 婚姻家庭
  • (2018)京0101民初650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许秋莉律师
为当事人选择了正确的诉讼策略,在争议房屋没有产权证的情况下,争取到了居住使用权。同类案件很多都是不予受理,要待房产证下发后才能诉讼。拆迁后的析产很常见,选择合适的案由,准备充分的证据是此类案件是否获得胜诉的关键。

案件详情

  原告朱XX是第一被告的外甥,户口在第一被告的被拆迁公房内,拆迁时作为该房屋拆迁的被安置人获得了按照人头补偿的部分补偿款,及拆迁安置房回购指标。并且原告朱XX在拆迁安置时支付给了其舅舅二十万回购安置房的房款,现在安置房下来了,需要交房了,舅舅一方拒绝交出房屋的钥匙。因为未办理产权证,所以诉至法院请求对争议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以下是部分判决书内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朱XX与被告刘XX系甥舅关系,被告刘X,刘已系刘XX之子之女。

  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系被告刘XX承租的公房,另有自建房若干。原告与三被告的户籍均在该地址。

  2010年,***开发有限公司对***所在地区进行危改拆迁建设。

  2011年1月20日,被告刘XX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被告刘XX购买****承租的房屋,建筑面积31.86平方米,房价4301元。

  2011年7月6日,被告刘XX与***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乙方被拆迁地址***;被安置人为刘XX、刘X、刘X、朱XX,实际居住地址为***。乙方选择就地安置方式,安置房为1.略,2.略,3.略。乙方合计选购拆迁安置用房三套,合计建筑面积153.19平。乙方购买安置房购房款406635元,因乙方符合享受本项目拆迁政策规定的先关补助,故甲方应支付乙方各项补助费合计191642.2元;甲乙双方需支付的款项相抵后,乙方还需支付甲方217992.8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刘XX原承租有单位的自管公房。拆迁安置时,刘XX与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协议中明确将原告朱XX列为被安置人。并载明其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根据拆迁协议,拆迁单位安置给被告的房屋的渊源分析可见,该房屋系因被告刘XX承租公房安置而来,作为刘XX的近亲属,原告属于被安置人口,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原告即有权居住使用该房屋,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朱XX对北京市东城区***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


  • 2018-05-30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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