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犯罪嫌疑人马X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黄X出售毒品海洛因,同年11月15日20时许,黄X再次发微信给马X称需要购买毒品吸食,双方约定在东莞横XX某处交易,随后民警当场将马X抓获。犯罪嫌疑人马X供述承认前三次有贩卖毒品给黄X,最后一次交易时被抓获。
马X被抓后,其家属立马委托律师辩护,了解案情,经律师会见、阅卷后发现,本案存在一定的疑点及证据不足的部分。发现前三次贩卖毒品证据不足,本律师便抓住本案关键要点,专项辩护。在开庭审判时,检察院指控马X多次贩卖毒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认为指控这三次贩卖毒品是不具体、明确的。从本案的证据来看,缺少关于这三次贩卖毒品的具体时间、具体交易地点、交易方式,交易数量、金额等证据。其次,本案也没有缴获任何毒品、也没有相应的毒品检验报告,《起诉书》却明确指控是出售的毒品类型是“海洛因”,这样结论明显是错误的、证据不足的。本案只有被告人单独供述缺少其他证据佐证的,属于证据不足,是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马X先后三次向黄X出售毒品海洛因的事实。因此,对于这三次贩卖毒品是否真实发生,是存在疑问的。辩护人认为,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证据不足的,该三次贩毒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前三次贩毒事实证据不足,不成立犯罪。最终判处犯罪嫌疑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成功帮助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