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现在的中国人,人人手上都有手机,有的人手上更是两台手机。再加上现在的网络比较发达,很多的事情都可以在网上去完成,现代人是越来越离不开手机了。
劳动者遇到法律上的问题了,如果有律师朋友的话,第一时间会想到联系自己的律师朋友,向律师咨询。如果自己没有认识律师,自己有朋友认识的话,也是叫朋友介绍律师过来,向朋友的律师咨询法律上的问题。
如果上面的两种方式都没有的话,不用担心,由于现在网络上的免费法律咨询也是非常的多,就拿起手机在网络上找律师,网络上只要你输入问题,很快就会有律师给你回复问题了。
有些问题,你问多了几个律师,你发现,律师的观点也不尽相同,你也不知道该相信哪一个律师,或者,有的人会综合很多个律师的观点,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确定多数律师回复的答案就是自己想要的答案。
这样一来,好像是什么法律问题都解决了,就算是自己需要打官司,也不再需要请律师了。笔者遇到的一个工伤劳动者就是存在着这种想法,最后这种想法,最终让他欲哭无泪!
曾X于2015年10月份经其姑父介绍进入东莞一家安装门业的公司上班,经常在珠海、中山,东莞三地去工地上安装门窗,他跟着公司主管肖某的班组,公司也为他购买了社保。2017年7月13日,他在工作中受伤,公司全部支付了他的医疗费,但是公司并没有为他申请工伤认定。
曾X空闲的时候,在网上不停地发问题咨询自己受伤的事情,好多律师都给了也回复,包括笔者在内,曾X也给笔者打过几个电话。由于曾X打的电话多了,笔者建议曾X委托律师,可曾X认为自己已经用了三个月的时间在网上咨询了很多律师,对工伤的知识已经很了解,觉得自己不需要委托律师都可以获得工伤赔偿,遂自己去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因为他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社保局便不予受理他的工伤申请。建议他先去仲裁庭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随后曾X自己在没有委托律师的情况下申请了劳动仲裁,在仲裁开庭时,仲裁员问他,知道不知道他自己从事的工作是外包的,他说,在受伤后才知道自己做的工作是外包的!就这一句决定了他不能获得一分钱的工伤赔偿金!仲裁直接全部驳回了他的仲裁求,不服输的他向法院起诉。
法院觉得情况复杂,经过两次开庭审理,认为他既然已经在仲裁时承认自己做的工作是外包的,不受公司管理,于2018年6月25日判决驳回曾X的诉讼请求!这次曾X给笔者打电话来,说后悔得肠子都青了,如果时间可以倒流,他情愿委托笔者替他在仲裁阶段打官司,但是,为时已晚!
律师评析:打官司是绝对是一门技术活,如果想着在网上咨询律师就不用委托律师打官司了,未免是对自己太不负责任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