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X与易X于2017年9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贾X购买易X位于成都市温江区的一处房屋,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690000,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贾X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定金,并办理了银行审批等手续。按照约定易X应当预约银行还清尾款并解除抵押登记等手续。但易X突然告知贾X自己不想卖房了,贾X多次和其沟通无果,故委托我所代为起诉,想要争到房屋。
接受委托后,我们迅速成立了专案组,积极和对方沟通协调,发现无法调解后,立即着手起诉。在起诉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以防对方转移房屋。经过法院的审理,顺利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权益:合同继续履行,并没有增加任何费用。
《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