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好多受伤的工人,都想快点拿到赔偿款,因为害怕时间拖长了,不知道以后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套用现在的话来说“计划没有变化快”,工伤职工就是担心这赔偿以后能不能拿得到,工厂会不会倒闭,老板会不会跑路。对于工伤职工手中赔偿协议书,法院方面是如果认定呢?下面以一个案例说明这个问题:
付XX于2017年5月3日入职东莞市一家塑胶厂,6月28日时在工作中造成右手食指受伤,7月份就回到工厂上班了,2017年8月31日工厂与他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支付5300元了结此次工伤赔偿,已经拿到了钱。
付XX收到5300元,觉得少得可怜,在了解到笔者是从事劳动工伤方面的律师后,到律师事务所与笔者面谈后委托了笔者。
2018年4月9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万江仲裁庭裁决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各项工伤赔偿金共计:66667.46元。
工厂给了5300元现在还被判赔偿6万多,心里有一千个一万个不服,工厂马上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工厂不需要再承担工伤赔偿,理由是双方已经私了了。
法院对此种情况的认定和理由:一方面,案涉协议书双方没有明确表明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进行了结;另一方面同,即使案涉协议书中有明确包含了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而案涉协议书是付XX未红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付XX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以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部分的差额。考虑到协议中未明确表明5300元的赔偿款包括对工伤的处理,且劳动关系的解除确会导致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费用的产生!
故法院判决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66667.46元,金额与仲裁一致。
律师建议:受伤害的职工,已经与单位签订了私了协议的职工,并不是所有的赔偿协议都是合法的,可以这样说,大多数的私了协议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都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