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劳动者,一家单位帮他买社保,却在另外的一家单位发生工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可以获得赔偿呢?究竟以哪一家单位作为赔偿的主体的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则最新的案例:
梁XX于2015年10月6日入职深圳市一家模具公司上班,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有购买了社保。由于深圳的用工成本在不断的升高,公司的主要业务又在东莞,后来公司又在东莞注册了一家公司,深圳XX派梁XX到东莞XX上班,他同时也与东莞XX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6年9月12日,梁XX在东莞XX工作中受伤。但是东莞XX只出钱为他治疗,并没有为他去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公司压根就不想赔偿。对于他的用工关系,比一般的用工关系是有些复杂,因为深圳XX一直为他购买社保到2017年1月份,如果他不是在2017年2月份辞工,相信深圳XX会一直为他购买社保。究竟在哪里申请工伤认定呢?经过研究,我们决定帮他在东莞申请工伤认定,2017年8
月20日梁X的这次受伤被东莞市社保局认定为工伤。9月18号鉴定为十级伤残,协调不成后马上申请了仲裁。
公司申请了劳动仲裁之后,深圳XX向深圳宝安区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确认深圳XX与梁X存在劳动关系。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号:深宝劳人仲(福海)案(2018)48号】仲裁裁决书确认深圳XX与梁X在2015年10月6日至2017年2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8年5月2号,东莞市大朗仲裁庭裁决东莞XX应该向梁X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7万多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
2018年8月15日,东莞市XX判决东莞XX需要向梁XX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740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