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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社保和工作的单位不同如何获得工伤赔偿?

  • 劳动工伤
  • [2017]粤1972民初896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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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5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东莞公司需要向梁先生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74029元。

案件详情

  有些劳动者,一家单位帮他买社保,却在另外的一家单位发生工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可以获得赔偿呢?究竟以哪一家单位作为赔偿的主体的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则最新的案例:

  梁XX于2015年10月6日入职深圳市一家模具公司上班,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有购买了社保。由于深圳的用工成本在不断的升高,公司的主要业务又在东莞,后来公司又在东莞注册了一家公司,深圳XX派梁XX到东莞XX上班,他同时也与东莞XX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6年9月12日,梁XX在东莞XX工作中受伤。但是东莞XX只出钱为他治疗,并没有为他去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公司压根就不想赔偿。对于他的用工关系,比一般的用工关系是有些复杂,因为深圳XX一直为他购买社保到2017年1月份,如果他不是在2017年2月份辞工,相信深圳XX会一直为他购买社保。究竟在哪里申请工伤认定呢?经过研究,我们决定帮他在东莞申请工伤认定,2017年8
月20日梁X的这次受伤被东莞市社保局认定为工伤。9月18号鉴定为十级伤残,协调不成后马上申请了仲裁。

  公司申请了劳动仲裁之后,深圳XX向深圳宝安区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确认深圳XX与梁X存在劳动关系。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号:深宝劳人仲(福海)案(2018)48号】仲裁裁决书确认深圳XX与梁X在2015年10月6日至2017年2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8年5月2号,东莞市大朗仲裁庭裁决东莞XX应该向梁X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7万多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

  2018年8月15日,东莞市XX判决东莞XX需要向梁XX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74029元。


  • 2017-02-06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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