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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强奸”的停工留薪期

  • 劳动工伤
  • [2017]粤1972民初896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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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同时,法院判决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24日解除!也就是说,劳动者当天受伤,当天就被判定解除了劳动关系!感觉停工留薪期被法院给“强奸”了!

案件详情

  劳动者受伤后,是要经过一些时间的医疗,对于伤到骨头的劳动者,时间会长一些,俗话说“伤筋动骨100天”,停工留薪期的制定体现了国家对工伤职工的关怀,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一定的休息时间,让工伤职工在一定的休息时间内好好疗养,以更快的恢复健康,早日投入到工作中去!

  但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有的劳动者受伤当天就被强行解除了劳动关系,而解除他的劳动关系对象并不是用人单位,竟然是法院!

  【案例】韩XX来自河北邢台,于2016年8月18日入职东莞市一家木业公司工作,2016年9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在工作中不小心被木板压伤右手小指,造成骨折。因为他才上班不足两个月时间,老板认为,并没有为他创造到利益,所以连医疗费只出了一部分,另外一部分叫伤者自己掏腰包。

  当劳动者伤好后,多次跟老板协商赔偿一些钱给他,但是老板根本是不买帐,不愿意赔偿。自己入职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工作证,劳动关系证据明显是不足的,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笔者,委托笔者代理他的工伤赔偿案件。

  在知道老板是用他自己的名义给劳动者发的工资,于是叫他去银行打银行流水出来,作为证据提交给仲裁庭,仲裁庭终于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不服,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决单位与韩XX于2016年8月18日至2016年9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同时,法院判决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24日解除!也就是说,劳动者当天受伤,当天就被判定解除了劳动关系!感觉停工留薪期被法院给“强奸”了!

  律师评析:本文的主人公在工厂工作时受到了一次伤,是身体上的伤,而他为了寻求公平与正义而诉诸法院,法院又在他的伤口上撒盐,让他在精神上再受多一次伤!在劳动者没有提出辞职的情况下,法院利用审判权强暴地在医疗期内的第一天就强行解除了劳动关系,做法是不妥的。

  法律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2017-02-06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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