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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明明律师
通过本律师专业的代理,安全完全胜诉。

案件详情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广告费57645元及违约金17293.5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7日,被告与原告经过友好协商,就被告委托原告在安徽XX中插播其广告事宜达成协议,并签署了《电视广告发布合同》,对合同的期限、广告费用及结算、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明确约定。原告在上述合同签订后,依约履行了发布电视广告的义务,但到2016年11月19日被告方无故单方提出停播剩余所有的广告事宜,而且拖延支付尚欠的57645元广告费用,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以各种借口拖延,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庭审中原告陈述违约金是以欠款57645元乘以30%计算得来的。

  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第三人变更名称为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电视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于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代理发布XXX(品牌)广告,发布媒介为安徽XX中插4;广告媒介、规格、版本、广告段位、刊例、折扣率等具体见附件排期表;合同价额64050元/月(含指定正二加收费用),合同总额384300元整;付款方式:现金或转账,播前付款,款到播出等;播出证明:1、甲乙双方均接受以下证明为有效之播出证明(1)电视台、电视台资源承包公司出具的播出证明,(2)带有对应电视台台标的视频录制文件;2、乙方有义务按月/季度免费提供给甲方一次;(3)甲方如需第三方专业监播资料,由此产生的购买费用由甲方承担或自行购买;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除不可抗拒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2、在正常履约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如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要求方应赔付对方合同未执行部分总额30%的违约金;3、甲方须准时按约足额向乙方付款,每延迟一日付款,乙方另收甲方应付金额每日1%的违约金;其他约定:承诺安排在正一位置,如遇电视台特别资源指定,调整至正二位置等内容。并附电视月份排期表。

  合同签订后,原告与安徽电视台签订2016年安徽卫视广告征订合同,投放日期2016年9月-11月。后被告按合同约定提供广告内容,原告委托安徽电视台在该台超级新闻场栏目正一位置播出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27日间被告的酒业广告。被告将2016年9月、10月的广告费支付给原告。2016年11月19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停播,2016年11月28日原告停止播出被告的酒业广告。11月1日至11月27日的广告费57645元(64050元/30天*27天),被告以合同约定先付款后播出,在我方没有付款的情况下,原告自行播出,且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指定位置播出,也未向我方提交有效的播出证明为由,故不予支付。原告认为,虽然合同约定先付款后播出,但在实际履行中,被告的付款也是在我方播出后才支付的。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企业变更信息、电视广告发布合同、播出证明、催款函、广告征订合同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视广告发布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从原告提交的加盖安徽广播电视台电视广告合同专用章的安徽卫视广告播出证明,结合被告已支付两个月的广告费,及2016年11月19日提出停播广告来看,可以认定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虽然合同约定播前付款,款到播出,但在履行中,原告在未收到款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被告理应支付广告费用。故对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广告费5764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违约金17293.50元,是以欠款的30%计算,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告费5764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7293.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3元,减半收取83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14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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