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张X,待婚生子出生后不久,被告对原告感情冷漠,日渐疏离,多次出轨,严重伤害了正常的夫妻关系及家庭关系。原告曾于X年X月,X年X月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经法院调解,被告认错并出具保证书,加之原告顾念夫妻情分,为了挽救家庭,愿意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遂两次撤诉。然而被告不知悔改,无视原告之信任与诚意,变本加厉,我行我素,与他人保持长期不正当婚外性行为,屡劝不止。被告之举再次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原告痛心不已,于X年X月再度起诉离婚,但因被告不同意,法院未予准许。后,被告于X年X月,再起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原告离婚,法院仍未予准许。事实证明,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前后多次的离婚诉讼,也着实影响了夫妻关系的稳定及家庭和谐,且,原告在患严重疾病期间,被告对原告置之不理,未给予任何的照料关心,也一度激化了夫妻矛盾,被告为了与他人同居,甚至将原告赶出共同居住的房屋,迫使原告在外独自租房。被告作为一名父亲,也疏于对婚生子的抚养照顾。综上,在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中,被告长期的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不履行夫妻扶助义务,不履行父亲应尽的职责,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性,亦无挽救的必要性,理当尽早结束这段夫妻关系,也是对原、被告双方最好的解脱。
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本着照顾无过错方及女方权益之原则,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具状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张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婚生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5、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后经过法院审理并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2.原告与被告婚生子张X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为止。
3.被告于X年X月X日起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日上午9时从原告处将婚生子接走探望各一次,至当日下午17时将张X送回原告处。
4.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房产及车辆补偿款共计20万元。
5.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存款等财产性收益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务自行负担。
6.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