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6京0106民初1667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飞律师
全权帮助委托人处理该案,委托人在判决生效后很快得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原告马**与被告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载明由于被告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转让,截止2014年11月22日,原告共借款给被告26万元,然而被告至今未予以还款。原告诉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直接借贷关系,实际上是股权纠纷,本案借款是经营公司行为,原告妻子是公司股东。被告称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受原告胁迫,但却对此未提供证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且被告已经向原告偿还了大部分款项,本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事实存在,被告应当就尚未偿还部分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主张在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前按照月息2%主张利息,未超出法定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7 300元及利息93
6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04元,由被告承担3566元,原告承担3038元。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该协议书是否为借款合同,还是如被告诉称其实是股权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诉称其受原告胁迫签订此协议,但未提供证据,对此当然是不予支持的。原告提供了协议书,并提供了银行流水对被告向其还款的事实,以此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事实的存在,这个主张自然得到法院的支持了。

  借款合同纠纷中,一般都是对于借款合同是否成立及还款数额存在争议而展开。只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借款合同事实的存在,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至于还款数额的争议,一般需要有还款的银行流水予以佐证。总而言之,对于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证据是否充足很关键,否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要承担不利后果。


  • 2017-01-24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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