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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钟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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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XX、钟X,广东XX律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4)1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及辩护人刘XX、钟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吴X饮酒后驾驶粤r×××××号小轿车行驶至花都区XX时,与一辆路边停放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吴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送检的吴XX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71.8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本院结合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及如实供述等情节,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案发时间是凌晨,人流量小,地点是在小巷,发生的交通事故很小,不能将交通事故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2.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是初犯;4.被告人一直等在现场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3个月以下拘役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另查明,被告人吴X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血液提取现场照片、抽血视频、酒后驾车驾驶人提取血样登记表;粤华生司鉴中心(2014)毒检字第137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查询;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被告人吴X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吴X危险驾驶的行为,依法应当适用“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事实和情节有:1.被告人吴X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酌情增加刑罚量;2.被告人吴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吴X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X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不存在被告人主动投案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被告人吴X有自首情节,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周卫英



书 记 员  洪XX


曾敬林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2014-11-12
  • 花都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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