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一审并不是由我代理的,一审结束后当事人认为误工费太低,委托我代理二审阶段。在委托前我即明确告知本案可能存在的风险,由于一审关于误工费的数额委托人主张的太低,一审法院只能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判决,因此造成了误工费数额过低的结果。二审法院审理的是一审法院的判决有无错误,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没有错误,可能就会维持。在二审开庭前,我即与主办法官沟通过案件情况,主办法官认为一审判决并没有错误,严格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判决。知道主办法官的想法后,我提供了司法鉴定的鉴定报告,指出受害人的护理期限为120日,误工期限只支持60日,误工期限明显少于护理期限显然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合社会经验,希望法院能够查明误工的合理期限,增加护理费。最后经合议庭的合意,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由于一审诉讼请求不当的限制,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最终决定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并将我们预交的二审的受理费也予以退还。我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可以重新审理本案,增加赔偿金额的机会。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十分满意。
通过本案,提醒诸位诉讼案件一审诉讼请求的重要性,一定要明确损失数额,可以在实际损失金额的基础上适当多主张一部分,但是绝对不能少主张。如果是因为自己的原因少向法院主张了,法院是不会超出你的诉讼请求多支持费用的。但是如果你已经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也不要太焦虑,如果是在一审开庭前,可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如果是一审已经结束,可以在二审中争取发回重审的机会,争取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取得更高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