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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四川某装饰工程公司追回装修款288万元及违约金28万元

  • 合同事务
  • (2016)0104民初3391号、3399等11件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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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到被告欠债较多,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就没有急于起诉,而是先依法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将被告信息科技公司的几个银行账户冻结,并且,其账户资金能够足额支付装修款及违约金。然后再提起诉讼。由于诉讼策略得当,诉讼方案最佳,使原告不但赢了官司,而且不通过执行就及时收回了全部欠款和违约金。

案件详情

  2015年 8月14日,原告四川某装修工程公司与被告XX某XX公司签订了《装修工程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各一份
,约定由被告XX公司提供待装修房屋,原告装修工程公司按被告要求进行装修设计、施工,双方对工程单价、质量、验收、结算、保修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从而确定了
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装修工程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装修工程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按质按量地完成了所有待装修房屋的设计、装修并交付。可被告XX公司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装修款,截至起诉之日,尚欠原告装修款288万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委托本律师诉讼追索。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到被告欠债较多,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就没有急于起诉,而是先依法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将被告XX公司的几个银行账户冻结,然后再提起诉讼。由于被告自知理亏,加上其账户被冻结,账上款项已经完全能够足额支付原告的装修款,担心产生其他债权人也起诉的连锁反应,故被告主动提出调解解决。

  本案等一系列共11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XX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前支付原告四川某装修工程公司工程款288万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5年10月1
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违约金;

  二、若被告XX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前支付协议第一项确定的工程款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通过本律师代理诉讼,依法收回所欠装修款288万元及违约金28万元。


  • 2016-05-26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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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大文律师,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和合同事务部主任律师,法学中文双本科学历,前法官现律师,执业31年,现为专业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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