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陆X与李XX、金XX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4)台玉执异初字第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陶佳梅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陆X


委托代理人:赵X、蒋X,江苏XX律师。


被告:李XX


委托代理人:陶佳梅,江苏XX律师。


被告:金XX


被告:江X


被告:金XX


法定代理人:江X,系金XX母亲。


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XX,浙江XX律师。


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陆X诉被告李XX、金XX、江X、金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陆X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X与被告李XX、金XX、江X、金XX已自行和解,原告陆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陆X负担(此款已缴纳)。


审 判 长  孔蒙蒙


代理审判员  杨静盛


代理审判员  张 琪



代书 记员  林XX


  • 2015-05-13
  • 玉环县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