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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合同事务
  • (2017)辽01民辖终33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超律师
该案若是按照建设工程方向走,应该在本溪法院。但为了让该案在沈阳起诉,我们队该案的走向进行了更改,但最后的目的是达成了。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高超,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孙X,北京XX律师。

  上诉人xxx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民初2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过法定期限,原审法院不应受理;且我方是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依据起诉,而该协议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适用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一审裁定认定有误,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xxx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x以其在2015、2016年与被上诉人xx签订的《协议》、《补充协议》《解除协议》为依据,请求被上诉人xx支付工程款。因上述协议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适用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而上诉人xxx是以被告住所地为由提起诉讼,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的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民初247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这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最终结果是我们胜诉。


  • 2017-06-27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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