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当事人权利,以下人名均为化名
原告姜X(女)诉被告王X(男)离婚诉讼,原告声称:双方于某年某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后来,被告一家对原告百般挑剔,孩子出生后,婆媳矛盾日渐严重,双方对于孩子的教养方式更是有极大的分歧。现感情已破裂,针对对共同财产,子女,车辆等要求进行分割。
被告王X在接到法院传票后联系到我们,希望由我们代理该案件,并表明原告根本无意抚养孩子,只是为了以此获得更多夫妻财产。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基本不负担生活开支,也不照顾子女,而且,双方婚姻期间有共同债权。被告在委托过程中多次明确:第一要求是必须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要求是鉴于该央产房是学区房,孩子要上学使用,因此无论如何也要获得房产的部分权利(共同共有、共同使用)。至于其他债权及车辆等财产都可由法院判决。
后被告进行答辩: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并有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责任心、诚意,被告要求自行抚养孩子,而且,孩子四年多的生活,基本是由被告及被告的父母进行抚养及照顾的,原告根本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与义务,目前孩子对被告及被告的父母非常依赖,希望在不改变孩子的生活基础和习惯的同时,更好的抚养和照顾孩子。夫妻共同财产中确实有一套央产房,但其出资与被告的父母有关,并且,孩子两年后要上小学,该央产房的居住与使用决定了孩子日后的学校选择,希望能保留该房产的份额。
由于是婚姻案件,生活琐事较多,在代理该案件期间,针对委托人被告的意见整理了各项证据材料有一百页之多,还包括证人出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原来要求自行抚养子女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对子女进行抚养。并而,双方就诉讼请求之外的共同的债务及债权也进行了事实陈述、证据提交、意见发表等过程。案件变得更为复杂了。
经过四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 准予离婚,由被告抚养子女,该央产房共同居住。以及车辆及债权债务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