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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姻期间转移财产行为,拿起法律的武器说“不”

  • 婚姻家庭
  • (2017)京0105民初2049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曦律师
在代理过程中查明了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同时对夫妻房产进行了异议登记,防止该房产被对方私自出售。

案件详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本案是发生在两位老年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在一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不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另一方提起了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申请法院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银行流水记录,并对夫妻共同房产申请查封,最后法院判决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二十万元。本案的另一成功之处在于为了防止私自变卖房产,在提出诉讼的同时,针对夫妻共同房产进行了异议登记,在多次往返与法院与朝阳区房管局之后,最终朝阳区房管局出具了相关异议登记证书。

  以下为部分判决内容: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名下应属夫妻共同所有的存款转入案外人名下,数额较大,确属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对被告转移的存款予以分割,具体数额,本院酌定。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张X二十万元。

  ............


  • 2018-05-18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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