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涉外婚姻,原告系外籍人士,因此,法院管辖地以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为准,在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也因原告系外籍人士,本案审理过程中,部分材料以及事实陈述需提供翻译。
原告桑X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某月某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某月某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X及其委托代理人、翻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桑X与被告杨X于某年某月某日在北京相识,某年某月某日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国情、性格、年龄等问题的差异经常吵闹,双方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分居至今。婚前双方无个人财产,婚后就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庭审中,桑X当庭表示愿意给付被告杨X生活补助费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结婚证、对被告杨X的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桑X与被告杨X离婚
二、原告桑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杨X生活补助费2万元。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