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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工伤赔偿标准

  • 劳动工伤
  • [2018]粤19民终1980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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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杨某应当获得的赔偿加上社保赔偿部分总共是23.7万多元。公司收到判决书后,不服,辩称应当按2625元的标准支付杨某的各项工伤赔偿项目。

案件详情

  七级伤残,意味着劳动者已经丧失了比较大的一部分劳动能力了,在广东,七级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呢?下面以案例给大家普一下法:

  杨X来自贵州XX,于2014年3月入职东莞市XX一家木业公司做锅炉工,由于考虑到烧锅炉有一定的危险性,公司有为他买了社保。2016年11月23日,杨X在车间给锅炉添加燃料时因工导致左眼被炉内溅出的燃料击中受伤,后经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治疗,2016年12月5日,经东莞市社保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3月22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七级。2017年6月6日,东莞市社保基金中心向他发放了一次伤残补助金3133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745.74元。

  杨X受伤前的工资在5300元一个月左右,受伤后,公司以2625元一个月的工资给他发放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最后公司自始至终只愿意以2625元一个月的基数对他进行赔偿。杨X在网上咨询到了笔者,笔者对他说,赔偿的基数是他受伤前的工资,就是以5300元一个月来计算的,如果公司按2625元来计算,差距巨大,建议他走法律程序维权,杨X听信了笔者的建议,遂委托笔者代理。

  2017年10月26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木业公司需要向杨X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876.44元,高温津贴865元,一次伤残补助金差额3753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16210.2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3150元。

  至此,杨X应当获得的赔偿加上社保赔偿部分总共是23.7万多元。公司收到判决书后,不服,辩称应当按2625元的标准支付杨X的各项工伤赔偿项目。

  2018年6月12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收到判决后,公司作最后的生死挣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笔者最后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近日终于全额执行到位,法律终于还给了工伤职工公平与正义!

  律师评析:本案中,杨X所受到的是七级伤残,那么在广东,七级伤残,在法律法规上是如何规定的呢?《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以上所述工资,为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来计算!


  • 2018-06-12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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