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2011年7月,被告人马X向任某某承租了位于本市秦淮区XX的房屋,租赁合同至2012年7月到期。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马X继续承租该处房屋,拖欠任某某房租共计人民币41000元,并承诺如不能支付所欠房租,将于2013年2月搬出该处。2013年1月,被告人马X在任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向任某某承租该处房屋至202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以马乙的身份与江苏XX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骗取江苏XX公司押金、租金共计人民币145,000元。
2013年10月5日,被告人马X在本市秦淮区XX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马X的家属与被害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额履行,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法院判决
被告人马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X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X系初犯,归案后家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亦可对被告人马X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