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2013年6月30日1时许,被告人雷X在本市秦淮区中山南*号附近,持刀威胁被害人王XX,当场劫取王XX苹果牌IPHON5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40元)、千足金项链一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82.15元)、千足金挂坠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82.37元)、非贵金属戒指一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元)及人民币4320元。
2013年7月11日2时许,被告人雷X在本市鼓楼区XX*号附近,持刀威胁被害人张XX,当场劫取张XX三星牌930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40元)及人民币100元。
2013年7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雷X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雷X在劫取被害人张XX财物过程中,当场主动将所劫取财物交还给被害人张XX。
再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雷X犯罪所得赃物千足金项链一根、千足金挂坠一个、非贵金属戒指一只并已发还被害人王XX。被告人雷X的家属案发后另已赔偿被害人王XX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王XX对被告人雷X表示谅解并建议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雷X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X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雷X在对被害人张XX实施抢劫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且未造成损害,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雷X该起犯罪行为免除处罚。被告人雷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雷X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雷X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予采纳。
被告人雷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