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驾驶A机动车与周某某驾驶的B电动车相撞,造成B电动车乘坐人xxx某死亡,经交警以刘XX醉酒驾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车速以及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事故路段时违反标线通行,死者XXX没有违反交通法则为由认定刘某与周某承担同等责任,xxx不承担任何责任;代理人在接到该案时发现:本案当事人xxx在事故后还在市人民医院ICU进行救治,仅医疗费用就花费20余万元,期间的护理费用也是数额巨大,面对如此巨额的赔偿,赔偿责任人的赔偿能力就显得尤其重要,经过代理人的诉前调查发现:周某某收入微薄,并没有赔偿能力,其所驾驶的B电动车也没有购买任何保险,但是刘XX所驾驶的A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500000元商业第三者险,而且刘XX也有比较稳定的工作和可观的收入,在过权和利弊之下,为了能让xxx家属拿到赔偿款而不是只拿到一纸空文,作为代理人通过诉讼要求重新划分事故责任来争取这一结果,该案一审人民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由刘XX承担70%的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内进行赔偿;但是二审法院以周某某并未提出起诉却将其损失进行同案处理为由发回重审,不过经过第二次一审开庭,二审法庭调查,法院最终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由刘XX承担70%的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险内进行赔偿,周某某承担其余责任,案件最终判决下达生效后,代理人积极与保险公司和两位案件被告人人进行沟通,在法院的配合之下,赔偿责任人将赔偿款如数交于法院,xxx家属如期拿到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