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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诉王XX民间借贷纠纷(历经千辛万苦连续经过两家法院三次处理)

  • 债权债务
  • (2018)湘0407民初461号
债权债务
王斌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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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次法院处理,最终胜诉

案件详情

  1.案件摘要

  2017年6月23日,王XX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向周X借款。经原王XX双方协商一致,王XX向周X出具了《借条》,约定王XX向周X借款本金**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即从2017年6月23日至2017年7月23日止),未约定借款期内利息。同时,双方还约定如王XX到时未能还款,则按照逾期实际天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借条》还约定如本借款有纠纷,则由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管辖。周X依约向王XX支付全额借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周X于其中于当日2017年6月23日现金支付了***元,于当日2017年6月23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元,于次日2017年6月24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元。王XX向周X出具了《收条》予以确认。

  借款期满后,王XX从未归还任何本金,也未支付任何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周X多次催促王XX行合同义务,但王XX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归还任何本金,也未支付任何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遂酿成本次纠纷。

  周X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委托本律师依法维权。

  2.本律师介入本案后,依法向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情经过并记录在案。为查清王XX财产线索,又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处查询。一切准备妥当之后,本律师发现本案存在管辖的疑点。由于当事人在签署借条的时候并未请教专业人员把关,只是约定“衡阳市石鼓区法院有管辖权”,但是王XX的户籍地事实上在衡南县,而且也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证明履约地在石鼓区。

  考虑再三,本律师暂时决定向石鼓区法院起诉。

  石鼓区法院立案庭书记员拒绝立案,理由就是“约定无效”。沟通未果后,本律师修改起诉状后向衡南县法院起诉,经过数次沟通后衡南县法院最终受理了本案,解决了管辖的大难题。

  本案中被告王XX下落不明,未能到庭。开庭时,本律师依法参与庭审。待快结案时,衡南县法院承办法官就本案的管辖权再次组织合议庭合议,最终又认为衡南县法院无管辖权,于是将案卷依职权移送至石鼓区法院管辖。

  自此,本案又重新回到石鼓区法院。最终,本案再次历经公告送达、开庭等法定程序后判决结案。

  现本案已经结案,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有效维护。

  律师点评:针对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借钱等行为,权利人应当注意留存证据,并请专业人员就文字内容和交易经过把关,以免为今后的维权添加不必要的障碍,也可以更好节约当事人自己的各项成本。


  • 2018-11-02
  •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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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律师,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法学教育界的“黄埔军校”——西南政法大学,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是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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