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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 刑事辩护
  • (2018)粤03刑终181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永新律师
深圳市中级法院完全采纳本律师辩护意见,认定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详情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粤03刑终1815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和,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某某某某,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羁押,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某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永新,广东XX律师。

  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X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8年3月8日作出(2018)粤0307行初134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X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卷宗,讯问上诉人刘X和,听取辩护人意见,本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刘X和采取公开宣传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采取偷逃出境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原判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刘X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X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刘X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零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刘X和提起上诉,称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与被害人之间均是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X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原审判决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刑初134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X某

  审 判 员 白某某

  审 判 员 袁某某

  二0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慕某某(兼)


  • 2018-09-07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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