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X,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X,山东XX律师。
被告:兰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X与被告兰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X
书记员 张X
原告:蔡X,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X,山东XX律师。
被告:兰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X与被告兰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X
书记员 张X
139 6374 3380
zhang13963743380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