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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与兰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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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X,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X,山东XX律师。


被告:兰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X与被告兰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X



书记员  张X


  • 2015-03-31
  • 泗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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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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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皓律师,自1999年以来一直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拥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和律师资格证书,累计处理企业和社会民商事及刑事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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