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XX
民事调解书
(2018) 赣 0112 民初 2753 号
原告:司XX,女,汉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系江西XX律师。
被告:李X,男,汉族,住南昌市新建人。
原告司X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8 年 8月 9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司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李X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的抚养费由法院依法判决: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的产。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打工相识,2001
年 12 月,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 20 年 4 月 8
日生育女孩取名李X女。后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南昌市经济技术开XX房屋一套、婚后所有的小客车壹辆,原告要求予以分割。因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一个丈夫的职责,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司XX与被告李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李X女由被告李X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李X自行承担,原告司XX不承担抚养费,原告司XX可随时探视女儿李X女,具体探视时间由原告自行确定:
三、原告司XX与被告李X将夫妻共同财产区位于xxxxxxx出售所得价款共计人民币 100万元进行分割,其中原告司XX分得房屋价款
35万元,被告已经给付22万至原告,另外 13万元于 2018 年 9 月 7 日被告李X给付10 0000 元至原告司XX,余款 3万元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
四、原告司XX同意将婚后所有的小客车由被告李X所有,该车辆在各订本协议之日交付,并协助被告李X办理过户手续,该车过户前如发生交通事故、违章及罚款、过户费用由被告李X进行处理和承担;
五、原、被告双方其他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债务归各自承担。双方不存在其他经济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XX
二 O 一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