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重庆市第一中XX民事判决书

  • 劳动工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雍世民律师
在本案的代理中,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仔细梳理本案的发展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寻找对方单位解除原告合同的同时招聘同岗位工作人员的证据,研究分析劳动法法律规定和规章,找出本案的关键点,同法官多次进行沟通协调,通过充分的举证和运用法律说理让法官查清本案的事实,看清对方的目的,最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颜X、幸X诉重庆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例

  一、裁判要点

  1、用人单位撤销生产部门并不必然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用人单位对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是否发生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

  二、案情简析

  颜X、幸X系重庆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员工,二人均已与该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种为操作工,未约定明确岗位和所在车间。二人在工作的几年中,多次调动车间,单位解除二人劳动关系前一直在中试车间从事操作工工作。

  2017年4月17日,化工公司发出《关于机构调整和人员任命的通知》,决定撤销中试车间,工作统一由生产部安排。2017年5月18日,化工公司通过快递向颜X、幸X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解除与二人的劳动合同关系。

  该通知书载明解除原因为因撤销中试车间至订立劳动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果,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解除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同时还载明经济补偿金标准及代通知金等事项。发出解除通知两个月左右,化工公司在某网站发出招聘操作工。

  颜X、幸X对收到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能接受,提起劳动仲裁。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

  1、判决被告化工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原告颜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3594.12元。

  2、判决被告化工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原告X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295.89元。

  ●二审法院【案号:(2018)渝01民终106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018-03-22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