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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XX公司、虢X某交通事故民事判决书

  • 交通事故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符勇律师
通过法律上的论证,结合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免除了我方的责任

案件详情

  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1、2013年12月7日,虢X某驾驶登记在某某公司名下的湘F×××××重型专业作业车,与李X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李X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队认定虢X某与李X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李X因伤住院治疗155天,用去医疗费212921.2元。某某公司垫付了李X66000元。经鉴定,李X伤情构成9级伤残,后期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建议遵医嘱,伤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根据临床治疗情况按临床实际发生的期限计算,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建议评定至伤残评定前一日。3、虢X某系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驾驶湘F×××××重型专业作业车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本次事故。4、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30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事发在上述保险期间内。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李X损失的认定。李X认为其主张的各项损失合理合法,应予支持;紫金XX公司、某某公司认为李X主张的损失过高,应予核减。原审法院认为,经鉴定,李X伤情构成9级伤残,后期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建议遵医嘱,伤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根据临床治疗情况按临床实际发生的期限计算,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建议评定至伤残评定前一日。紫金XX公司对误工时间等不予认可,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亦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原审法院对该抗辩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对上述鉴定意见予以采纳。李X的损失应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212921.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9300元(155*60);3、营养费,李X主张45502元,原审法院酌情认定1000元;4、误工费,李X构成伤残并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算至定残日前一日,超过了28个月,经鉴定,李X伤后误工期、根据临床治疗情况按临床实际发生的期限计算,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建议评定至伤残评定前一日。原审法院认定误工时间为24个月。李X从事餐饮业工作,其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即2015年湖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4654元计算其误工费,故误工费为69308元(34654元/12×24);5、护理费,经鉴定,李X护理期根据临床治疗情况按临床实际发生的期限计算,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原审法院认定24个月;可按2015年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2933元计算,为65866元(32933/12*24);6、交通费,李X主张10000元,原审法院酌情认定1500元;7、残疾赔偿金,李X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该项费用,其主张按28838元/年计算,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确认,为115352元(28838×20×20%);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李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等情况,原审法院酌情认定5000元;9、鉴定费2000元;10、残疾辅助器具费3184元(轮椅584元+矫正器2600元)。以上损失费用为485431.2元。


  • 2017-05-11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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