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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银行信用卡中心诉吴XX不当得利纠纷(代理银行成功追回被多取款的资金)

  • 债权债务
  • (2017)湘0408民初186号
债权债务
王斌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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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银行成功追回被多取款的资金

案件详情

  1,案件摘要

  2017年2月许,本律师正在办公室写材料,突然收到某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打来的电话,自称其银行一位客户吴XX于2016年4月向该银行申请了“万用金”,额度为****元。后因为系统故障重复放款,吴XX额外取款了****元。经多次催收,吴XX仍然拒不返还。

  某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希望委托本律师依法处理此事,追回被多取款的资金。

  2.办案经过

  本律师介入本案后,依法与委托人办理了正式的委托手续,签署了代理合同、收费并开票。然后准备了诉状等,与相应的委托人对接调取了取款信息,尤其是后台信息,然后向蒸湘区法院依法起诉。

  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即当事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而获得利益,导致他人相应的利益受损,该当事人应当依法返还该不当得利。

  吴XX收到法院的传票后,起初对某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和法院工作大为不满,认为某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和法院都是在无理找他麻烦。遇到该情况后,本律师也亲自电话联系吴XX,并在微信上也反复和他解释了法律的规定,并向他展示了以往的法院判例和习惯做法,又解释了如果不返还的话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后果。

  最终,吴XX同意返还资金。

  本案以吴XX庭前自动履行,某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撤诉的方式结案,避免了繁琐的开庭审理和执行程序。

  某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维护。

  3.律师点评

  所谓不当得利纠纷,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指的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常见的不当得利,包括诸如转错钱、工作人员疏忽多付钱等等。如发生不当得利,则在双方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利益损失方)可以依法委托律师处理。


  • 2017-03-24
  •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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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律师,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法学教育界的“黄埔军校”——西南政法大学,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是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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