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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房产纠纷
  • (2018)冀0681民初2791号
房产纠纷
陈敏律师 在线
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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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实和法律角度出发,通过对案件的整体分析,给当事人作出合理的案件分析,本案争议的最大争议点之一为电商团购款应由谁来承担?经律师多方查询,盖有电商团购款的公司并不存在,如何确定主体是重点。经过起诉前的准备,代理律师充分收集证据,最终使案件有了满意的结果。

案件详情

  2017年7月销售人员带原告到被告XX公司的售楼处看“润泽园”这个项目。经纪公司介绍说是被告XX公司委托他们来卖这个项目,说是该项目证件齐全,商住一体,于是当场就向X
支付了10000元定金,并于次日在售楼地点与被告签订了购买润泽园小区X号房屋的认购协议书,原告于签订认购办议书当日补交90000元定金。但后经原告了解得知该项目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被告并没有在国土、住建部门就该项目办理过任何开发手续。同时,因为销售人员及第三人说交45000元的团购款可以抵60000元房款,原告在签订认购协议的同时刷POS机支付了团购优惠款45000元,同时该经纪公司出具了盖有XX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团购优惠款收据,后经原告核实,XX公司是不存在的。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本身就是无效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应予返还,而被告XX公司收取的团购优惠款作为房款的一部分,也理应予以返还。经核实,XX公司的实质即XX公司,且原告支付的45000元的团购优惠款最终转入到XX公司法人的个人账户,故原告将上述被告及个人一并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后作出判决:一、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无效;二、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00000元;三、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团购优惠款45000元。四、被告X对XX公司返还45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2018-09-21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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