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原告在辽阳白塔区负责安装网线工程,城建了7700户,后经多方(分包方)核算总工程款6.8万元,该工程是第一被告发包,第二被告承包后,转包给第三被告,第三被告再分包给第四被告,第四被告再分包给第五被告,原告从第五被告处获得该项目的部分工程并施工完毕,后经原告多次退药,被告支付了1.8万元,剩余款项并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个被告均不支付,无奈诉到法院,要求五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50000元及利息。
庭审中除了第五被告经公告程序仍未到庭,其他被告均到庭。
我方提供了工程量确认单及欠条一份、录音、录像一份。
第一被告诉称不认识原告,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第二被告辩称与本公司无关
第三被告称是公司行为
第四被告:个人是公司的员工,与本人无关,
第五被告:缺席
后经过庭审边辩论,判决如下:一、第五被告给付原告5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第四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第二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诉款项承担给付责任。
代表农民工(实际施工人)讨要拖欠已久的工程款,对被告一并将发包方,各个承包方均列为被告,大大维护了原告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