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黑0102刑初933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XX,曾用名李XX,男,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辩护人韦梓涵,黑龙江XX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8]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XX及其辩护人韦梓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吕XX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和XX内,失手将被害人刘XX放在桌上的水杯碰到,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吕XX用拳头将刘XX鼻部击打致伤,在厮打过程中刘XX左手受伤。经鉴定,刘XX鼻部、左手损伤符合外力作用致双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左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刘XX鼻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左手损伤属轻伤二级。经侦查,被告人吕XX于2018年9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人杨X,尉XX证言,被害人刘XX陈述,被告人吕XX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吕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当庭辩解称被害人刘XX左手伤不是我造成的,是刘XX打我的时候自己造成的.
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被害人刘XX有激化矛盾的严重过错。且刘XX左手伤情是其攻击吕XX时造成,吕XX伤害行为与该损伤无因果关系。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吕XX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构成自首,且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吕XX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和XX内,失手将被害人刘XX放在桌上的水杯碰到,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吕XX用拳头将刘XX鼻部击打致伤,在厮打过程中,刘XX左手受伤。经鉴定,刘XX鼻部、左手损伤符合外力作用致双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左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刘XX鼻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左手损伤属轻伤二级。经侦查,被告人吕XX于2018年9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现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被告人吕XX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刘XX损失人民币X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对其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吕XX户籍情况
(3)行政处罚决定书:刘XX被行政拘留
(4)收条、谅解书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刘XX陈述
4、被告人吕XX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哈)
公(刑技)鉴(法临)[2018]第94号(卷宗P45-58):被鉴定
人刘XX鼻部、左手损伤符合外力作用致双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左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鼻部及左手损伤均评定为轻伤二级
6、视频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互为关联且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吕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辩解及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刘XX左手伤并非被告人吕XX造成的辩护意见,根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结合现场监控视频,无法排除被害人刘XX左手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非其在厮打对方过程中所造成,故对辩护人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吕XX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构成自首,且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