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08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不但与其前妻生活在一起,而且经常对原告实施家暴,为了挽救婚姻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希望被告改正,继续生活。被告也多次写下保证书,但被告始终未改变,继续实施家暴,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在庭审中诉称其不同意离婚。原告诉求与事实不符,被告没有与前妻生活在一起,这是原告的猜测并且找借口达到其离婚的目的。原被告2008年相识,后被告将名下的房产卖掉,共同到迪拜旅游一年之久,回国后被告出资为原告在淄博***商品城租赁店铺一处,经营至今。从2015年春节前原告将被告赶出该店铺的经营,致使被告无处居住,后被告回老家居住至今。期间原告与被告打架系因原告有第三者介入,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在公共场所制造事端后报警,造成被告打人的假象,是为了达到与被告离婚的目的。我方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至今达7、8年之久,一心一意为原告付出为原告经营该店铺,所有的费用均由原告支配,原被告的婚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夫妻过日子难免发生争吵和摩擦,希望原告给我方一个和好的机会。起诉前我方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本案经过两次调解两次调解最终第一次判决离婚,后被告对于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