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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约定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无需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另一方还能跟对方索要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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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艳律师 在线
山东信安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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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

  公小X系公X与王X的婚生子。公X与王X于2017年8月份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约定:公小X由公X抚养,王X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公小X因智力残疾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了残疾人证,智力残疾等级为贰级。离婚后,公小X需要家人的照顾,公X需要工作挣钱养家,公X的父母京城生病无力照顾公小X,公X的生活一度陷入困境中。无奈之下,公X慕名找到刘丽艳律师,委托刘丽艳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要求对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办案经过

  经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刘丽艳律师认识到本案的关键点是王X是否同意支付婚生子公小X的抚养费以及王X现在是否工作。在开庭前,我方找到王X沟通了一下,了解到王X现在是不想支付任何抚养费给公小X。在这种情况下,刘丽艳律师找到办案法官,把公X的经济情况以及家庭情况跟法官沟通了一下,法官也是很同情公X。经过刘丽艳律师的努力,本案件以胜诉结案。

  案件结果

  王X每月支付公小X子女抚养费300元,自2018年1月起至公小X18周岁时止。驳回公小X、公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公小X为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贰级,生活不能自理。属于特殊儿童,需要成人的特别照看,需要成人更多的付出,而且公小X先需要到特殊教育机构学习,所需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必然较高,作为公小X的母亲王X,理应承担其抚养费。


  • 2018-02-26
  • 最高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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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艳律师,合伙人律师,2009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从事专职律师至今,中华全国律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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